(2017)川0106执55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与成都世纪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朝刚、杨德坤、杨秀菊、张巨萍、杨俊杰、四川振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成都世纪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朝刚,杨德坤,杨秀菊,张巨萍,杨俊杰,四川振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5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张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成都世纪金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朝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尹明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朝刚,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杨德坤,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杨秀菊,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张巨萍,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杨俊杰,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振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巨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5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湾支行申请执行成都世纪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朝刚、杨德坤、杨秀菊、张巨萍、杨俊杰、四川振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为7789320元,执行费6634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