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德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5刑初10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海,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畲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麻江���,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王德海在麻江县谷硐镇谷硐村马路湾组杨某1家就餐时饮酒,之后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谷硐往坝芒方向行驶。21时10分,当车行驶至麻兴线(麻江一兴义)24Km+400m处时,刮碰由文某停放于道路右侧的贵J×××××号小型普通客车后侧翻,造成王德海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王德海血��中乙醇含量为117.83mg/I00ml。本院另查明,经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德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勘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文某、杨某1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当事人血样照片;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黔东南)公(司法)鉴(毒物)字[2017]J331号《检验报告》;麻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麻公交认字[2017]第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德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肇事,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德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