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魏思学与张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思学,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魏思学,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宜兵,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丽,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思学与被执行人张丽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思学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立即执行。审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铭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