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与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595号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长征路140号。法定代表人:吴大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咏梅,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长征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秦顺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涛,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73元,减半收取22486.5元,由原告襄阳华洋堂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在新人民陪审员 陈玉琴人民陪审员 柴辉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鹏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