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4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龙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龙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组织机构代码:75679824-3。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新,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徽龙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绿云会馆3楼螺蛳山社区办公室内。组织机构代码:06651314-0。法定代表人刘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4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朱建财审判员 刘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太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