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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4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蒋月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蒋月亮,马邦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4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法定代表人:黎栋国,该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月亮,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马邦田,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蒋月亮、马邦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87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邦名下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XX号XXX号楼XX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俐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