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6113陈新杨与昌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杨,昌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113号原告:陈新杨,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山县,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孙雨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璐雯,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昌翠明,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杨与被告昌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杨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新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杨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新杨负担。审 判 长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王嘉斌人民陪审员 田锦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花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