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华城镇朱坑岗。法定代表人曾惠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区。法定代表人柳敬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地产、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并将江苏博达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陈其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魏秀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