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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长明申请执行杜志刚、徐彬、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长明,杜志刚,徐彬,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马长明,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杜志刚,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彬,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杜志刚。马长明申请执行杜志刚、徐彬、河南梧桐盛嘉投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长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