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8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66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颜静宁。委托代理人:谢瑞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兴祥,男,汉族,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朱明培,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干书记员 黄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