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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传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741号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沿新世纪路3号楼前2号,注册号370882200007055。法定代表人:潘丽,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传亮,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传亮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海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被告唐传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