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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爱武与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武,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武,男性,汉族,1968年11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申请人张爱武依据已生效的(2017)陕050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城乡建设开发工程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及执行费334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在协议达成之时即(2017年10月26日)付2万元,剩余205000元及利息部分到2018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二、案���受理费4750元及执行费3346元由被执行人于协议签订时即付清。三、本协议双方认真遵守,若一方到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宝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03执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张晓艳审判员  冯继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