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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有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胡有根,李生华,赵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22幢411、413室。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有根,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李生华,男,1954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渝水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赵春花,女,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有根、李生华、赵春花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胡有根、李生华、赵春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生华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