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王某某、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某,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195号申请人:夏某某,女,195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王某某,男,195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醇香路3幢一层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47305E。法定代表人:斯兴泉,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舒某某,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某某、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某某修建的位于泸县**号门市和位于泸县*号住房产权不明,暂由被申请人舒某某负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舒某某负责管理的位于泸县**号门市;二、查封被申请人舒某某负责管理的位于泸县*号住房;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员张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