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随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随生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随生,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随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闫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凌晨,赵自宽(已起诉)到社旗县李店镇青台街天地通讯手机店内盗窃VIVO、OPPO等手机共计53部。后将其中45部手机通过班车发给在广州东莞的被告人王随生予以销售。被告人王随生明知手机来路不正,仍将其中的43部手机拿到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天桥一回收二手手机的地摊上以64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剩余2部自用。后通过微信给赵自宽转款6000元。经鉴定,该53部手机价值共计41395元,其中王随生涉案的45部手机价值33000元左右。另查明,被告人王随生近亲属退还被害人张某的非法所得2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随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部分赃物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经销商出货表、被害人出具的被盗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牛某、赵某1、王某、彭某、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赵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随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随生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销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随生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大部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一贯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随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运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