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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3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362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孔德秀,女,汉族,1957年10月18日生,住肥西县三河镇建设村第四村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5710187223。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标,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凌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洪河路与金池路交叉口大海产业园3、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234282。法定代表人:张璇,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璇,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皖0123民初36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璇持有的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883万元的股权予以查封。孔德秀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孔德秀的解除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璇持有的智慧超洋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883万元的股权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