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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永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永进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840号原告: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荣成市。代表人:郭曙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丽,山东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进,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永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荣成市鑫友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