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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播鑫、廖玉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播鑫,廖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播鑫,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所地广昌县。被执行人廖玉龙,男,1980年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址广昌县。王播鑫与廖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玉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播鑫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玉龙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播鑫借款394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9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玉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廖玉龙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41792.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26.89元未交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玉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播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玉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播鑫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