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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政峰与呼日查毕力格、娜仁其其格、特木尔巴根、乌日吉罕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政峰,呼日查毕力格,娜仁其其格,特木尔巴根,乌日吉罕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政峰,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呼日查毕力格,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娜仁其其格,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特木尔巴根,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乌日吉罕达,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本院在执行张政峰与呼日查毕力格、娜仁其其格、特木尔巴根、乌日吉罕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4098元,利息10092元,案件受理费951元,合计95141元。执行费1176元由被执行人呼日查毕力格、娜仁其其格、特木尔巴根、乌日吉罕达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呼日查毕力格存款95141元偿还申请人,执行费1176元由呼日查毕力格、娜仁其其格、特木尔巴根、乌日吉罕达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