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光全与成都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558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对赵光全诉被告成都中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望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68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68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补正为“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