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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陆某1、陆某2等与许某某、陆某4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某1,陆某2,陆某3,许某某,陆某4,陆士良,陆惠琴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某1,女,195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某2,女,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某3,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某某,女,192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陆某4,女,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莹,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陆士良,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中漕新村***号。一审被告:陆惠琴,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发路***弄***号***室。再审申请人陆某1、陆某2、陆某3因与被申请人许某某、陆某4以及一审被告陆士良、陆惠琴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沪0112民初3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某1、陆某2、陆某3向本院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玮审判员 曹 敬审判员 汤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磊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