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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34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合川区南屏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无。被执行人: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三汇镇刘家堡,组织机构代码20364403-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2行审9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