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70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7024号原告:刘某1,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惠州。被告:刘某2,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刘某1负担。审判员马广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蒙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