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先梅、执行人曲国忠等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梅,曲国忠,张云丽,房力兵,刘新涛,于大众,刘于,于英兰,邵文平,孟祥华,王桂强,王坫芹,邵建设,侯成友,丛竹青,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周先梅。申请人执行人曲国忠。申请人执行人张云丽。申请人执行人房力兵。申请人执行人刘新涛。申请人执行人于大众。申请人执行人刘于。申请人执行人于英兰。申请人执行人邵文平。申请人执行人孟祥华。申请人执行人王桂强。申请人执行人王坫芹,女,汉族。申请人执行人邵建设,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侯成友,男,汉族。申请人执行人丛竹青。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序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先梅等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1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12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振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