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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骆某某申请执行陈彬、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某某,陈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骆某某,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卢某,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茂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