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杨光安与刘期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安,刘期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337号原告:杨光安,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期伟,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光安与被告刘期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光 强审 判 员 梁 山人民陪审员 杨 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治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