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947号原告:徐某,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胜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