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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112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洪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梁洪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112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吉,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住旬阳县城区商贸大街。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洪坤,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洪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