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福军与李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军,李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鹤壁大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2321号原告:刘福军,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鹤壁市鹤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浚县屯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标的款,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磊,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浚县。被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被告:鹤壁市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浚州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冯海强,总经理。被告:鹤壁大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张双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浚县黎阳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否认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刘福军与被告李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麦业)、鹤壁市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田生态)、鹤壁大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电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平、被告李磊、金源麦业、园田生态、大众电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磊、金源麦业、园田生态、大众电子归还借款5600000元及利息;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至2015年,为了生产经营,被告金源麦业在原告处借款,后经对账结算,与被告李磊、金源麦业、园田生态、大众电子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应归还原告本息总额5600000元,四被告自2017年4月开始按月还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借故相互推诿不予偿还。被告李磊辩称:对于借款事实及数额没有异议。被告金源麦业辩称:对于借款事实与数额没有异议。被告田园生态辩称:我公司没有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大众电子辩称:我公司没有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据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刘福军乙方:金源麦业丙方:李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1、甲方放弃2016年至2017年4月的利息,乙方归还甲方全部本息总额560万元;2、乙方以及丙方自2017年4月开始按月还款,并承诺在2019年4月前还清,甲方放弃还款期间的全部利息;3、如乙方和丙方两年内仍不能归还全部本息,甲方有权追要利息,并有权追偿未归还部分的按照原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归还欠款,则甲方有权采取其他追要措施;4、丙方对乙方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磊、金源麦业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称对于李磊和金源麦业借款情况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该借款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明确,加盖有被告印章,被告的辩解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对原告刘福军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2014年至2015年,被告金源麦业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对账,2016年3月31日,原告刘福军与被告金源麦业达成协议,约定原告共向被告出借现金500万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利率为月息二分五(月2.5%),以上五个月利息62.5万元,2016年7月开始还款。原告放弃2016年4个月利息,2016年5月1日起按照月息2.5分开始计算利息。至2017年4月,被告金源麦业支付原告40000元,余款未付。2017年4月25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新的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刘福军乙方:金源麦业丙方:李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1、甲方放弃2016年至2017年4月的利息,乙方归还甲方全部本息总额560万元;2、乙方以及丙方自2017年4月开始按月还款,并承诺在2019年4月前还清,甲方放弃还款期间的全部利息;3、如乙方和丙方两年内仍不能归还全部本息,甲方有权追要利息,并有权追偿未归还部分的按照原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归还欠款,则甲方有权采取其他追要措施;4、丙方对乙方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金源麦业、李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刘福军款项。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李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在合同中同意作为共同偿还人自2017年4月开始按月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源麦业、李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协议约定月息2.5分,其约定及计算方式超过了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故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经对账,2016年3月31日达成协议,双方均认可至2015年11月1日借款本金为500万元,且2017年4月25日双方协议,约定乙方三个月以上不能归还欠款,则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追要,被告金源麦业自2017年4月偿还40000元后,至2017年9月12日原告起诉,一直未再还款,故应按照500万元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借款利息。被告金源麦业2017年4月给付原告的40000元应自总额中予以减除。被告李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在合同中同意作为共同偿还人自2017年4月开始按月还款,故被告田园生态、大众电子关于没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鹤壁大众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福军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减除被告金源麦业已经给付的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被告李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市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鹤壁大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暂由原告刘福军垫付,待执行时做为执行内容由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