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花明、陶爱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赵花明,陶爱珏,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260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班,男,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赵花明,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陶爱珏,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000004022019。法定代表人孙小波。被告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3179046F。法定代表人叶锦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花明、陶爱珏、辽阳意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程 凯书 记 员 蔡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