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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300号原告: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园区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642388L。法定代表人刘乾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园区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220692729。法定代表人刘乾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云,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润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0元,减半收取36350元,由原告重庆中信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晓翔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何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怡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