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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于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七团团部。负责人:唐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于勇,男,锡伯族,1969年3月1日出生,无业人员,住新疆伊宁市。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兵0402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于勇现去向不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七团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40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