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龙强与王少龙、王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强,王少龙,王富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509号原告:丁龙强,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少龙,男,199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富安(系王少龙之父),男,1967年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丁龙强与被告王少龙、王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龙强以“原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海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彦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