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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丁龙强与王少龙、王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龙强,王少龙,王富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2509号原告:丁龙强,男,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少龙,男,199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富安(系王少龙之父),男,1967年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丁龙强与被告王少龙、王富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龙强以“原告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海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彦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