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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化县诚信建材租部与周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诚信建材租部,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诚信建材租部,住所地安化县田庄乡金竹村六组。经营者周书良,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周军,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诚信建材租部与被执行人周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诚信建材租部依据(2017)湘092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案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2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潘泽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