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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8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高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强,高鹏伟,高雷雷,刘社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686号原告:王永强,男,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鹏伟,男,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雷雷,女,1985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社怀,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王永强与被告高鹏伟、高雷雷、刘社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