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民初2034号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德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奕霖(特别授权),北京市德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沅,男,汉族。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奕霖、被告张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6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46200元,根据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被告偿还原告全部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是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沅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我归还了部分借款,具体金额不清楚,以原告财务统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沅原系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2015年6月9日,张沅因加盟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出资购买加盟营运车牌号为川R45**学的教练车,由于自己资金不足,自己首付50000元,剩余67200元向原告借款,约定,约定张沅每招收一名学员,除缴纳规费外,向原告多缴纳1000元冲抵借款,从签订协议开始,借款必须在一年内还清。被告张沅自2015年6月共计招生23人,每招生一人原告扣除张沅1000元作为还款,至今共计扣款23000元,下欠44200元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44200元借款本金未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4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借款金额2000元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南职蓝天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元由被告张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