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3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高钟华、郭淑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钟华,郭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364号之一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高钟华,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郭淑群,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依据(2012)双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移送执行高钟华、郭淑群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高钟华名下有车辆但已被盗抢,无法处置,二被执行人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