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乾安县爱家移门与高忠胜、刘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爱家移门,高忠胜,刘桂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679号原告:乾安县爱家移门。经营场所:税苑小区后,注册号:220XXXXXXXX7691。经营者:王长龙,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忠胜,住乾安县。被告:刘桂宝,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爱家移门与被告高忠胜、刘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爱家移门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爱家移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乾安县爱家移门负担。审判员 尹洪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