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1383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吕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吕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38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墩头镇墩西村5组。法定代表人黄典俊,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德平,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关于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吕德平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6民终415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1、吕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0万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0.8%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吕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款人民币30995元。3、吕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9900元。4、案件受理费19922元,由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53元,吕德平负担7969元。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10876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德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吕德平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吕德平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德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德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吕德平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赵祖华审 判 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