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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万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弘达纪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万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弘达纪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00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万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孙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弘达纪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张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炜业万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弘达纪元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债权金额为借款****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代理审判员 吕 永 春代理审判员 赵 岗 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阿拉腾萨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