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云慧与张明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慧,张明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2085号原告:黄云慧,女,生于1970年8月2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告:张明学,男,生于1963年11月24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原告黄云慧与被告张明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黄云慧以被告张明学已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云慧与被告张明学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云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云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黄云慧负担。审判员 赖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成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