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孟王与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王,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917号原告:孟王女,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王江,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王女诉被告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