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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9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孟王与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王,王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917号原告:孟王女,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王江,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王女诉被告王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