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执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朱某宣、刘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宣,刘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95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宣,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刘某山(曾用名刘某群),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朱文宣与刘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收入已经本院冻结,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