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朱某宣、刘某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宣,刘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956-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宣,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刘某山(曾用名刘某群),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朱文宣与刘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收入已经本院冻结,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