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9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XX文与孙海冬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文,孙海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9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文,女,193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颖,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孝蓉,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冬,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XX文因与被上诉人孙海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文上诉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增判被上诉人拆除从其室内搭建之阁楼延伸至室外公共通道部位的违章搭建。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主文第一条仅判决要求被上诉人恢复楼梯功能,系表述不全,不利于判决执行。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抽水马桶位置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且移位后的马桶及排污管道未经过专业部门验收且位于上诉人盥洗处上方,对上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上诉人不顾居委、物业劝阻执意违章搭建,上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人拆除被上诉人部分搭建,因此产生的3,700元人工费,理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中被上诉人未到庭应诉,之后却在上诉人已请人拆除的部分违章搭建相同位置又开始重新搭建,故在二审中要求法院一并处理,要求被上诉人拆除该新的搭建。孙海冬未发表答辩意见。XX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孙海冬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上海市重庆南路XXX弄XXX号三楼楼梯上方的违章搭建物、恢复原状,恢复该号已被拆除的楼梯扶手,恢复擅自移位的抽水马桶至原来的位置;2、判令孙海冬承担XX文为拆除孙海冬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而产生的拆除人工费3,7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文为本市重庆南路XXX弄XXX号二层前楼及二层亭子间的登记租赁人,晒台是其公用租赁部位。孙海冬为系争房屋三层前间及后间的登记租赁人,三层小卫生间是孙海冬的独用部位。后孙海冬擅自改变楼梯走道的使用用途及原始结构,将室内抽水马桶移至大卫生间、并将室内搭建的阁楼延伸至室外公共通道。物业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但孙海冬没有整改。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孙海冬私自改变通往公共晒台楼梯结构及功能,对XX文正常使用系争晒台显有影响,故XX文起诉要求孙海冬拆除楼梯上方违章建筑、恢复原状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XX文主张门框、楼梯扶手上格子框架及延伸至室外的阁楼亦为违法建筑便自行拆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XX文已自行拆除,现其主张由孙海冬承担拆除费用3700元,法院不予支持。XX文主张的其他诉请,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XX文正常生活的影响,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孙海冬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判决:一、孙海冬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上海市重庆南路XXX弄XXX号三楼楼梯上方的违章搭建物,恢复楼梯功能;二、XX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擅自改变通往公共晒台楼梯的功能与结构,对上诉人正常使用晒台存在影响,判决被上诉人拆除三楼楼梯上方搭建物,恢复楼梯功能,已满足被上诉人安全通行及正常使用公共晒台之需要,故原审法院该项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在其卫生间内将抽水马桶及排污管道位置移位,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该行为对上诉人构成相邻实质性妨碍,虽原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但违章建筑如尚不构成相邻影响的,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范围,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恢复擅自移位的抽水马桶至原来的位置的诉求,本院无法采信。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其自行拆除被上诉人部分违章搭建所产生的人工费3,700元应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判决就该节所述理由及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二审中,上诉人亦未提供新的证据或相关的法律依据,故上诉人该诉求本院亦无法采信。原审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拆除从其室内搭建之阁楼延伸至室外公共通道部位的新搭建,因上诉人在一审起诉中并未提出,该诉求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XX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XX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冯则煜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李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