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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铁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潘良才、张香环等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良才,张香环,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杨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铁行初字第38号原告:潘良才,男,2015年10月14日死亡。原告:张香环,女,194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潘良才的配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中,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峰,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勇,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国辉,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现红,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香环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杨国辉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香环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不认可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契约》,欲先提起民事诉讼,待民事诉讼结束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香环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香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香环负担。审 判 长  张向争审 判 员  李贯涛人民陪审员  苗胜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衡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