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1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三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圣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圣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1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张德光,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圣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前:福建省圣川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潘包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圣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圣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福建省圣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远东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圣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17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