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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子海与高光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子海,高光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285号原告:田子海,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军,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新,男,成年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建设大街329号。主要负责人:原告田子海与被告高光新、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田子海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子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子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50元,由田子海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