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合新、王志秀、杨忠群、张丽、张青、张丽平申请执行杨敬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新,王志秀,杨忠群,张丽,张青,张丽平,杨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张合新,男,1958年12月26日生,穿青人。申请执行人王志秀,女,1956年3月1日生,穿青人。申请执行人杨忠群,女,1977年7月21日生,穿青人。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96年10月10日生,穿青人。申请执行人张青,男,1998年12月17日生,穿青人。申请执行人张丽平,女,2000年8月27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杨敬国,男,1993年10月3日生,苗族。张合新、王志秀、杨忠群、张丽、张青、张丽平与杨敬国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合新、王志秀、杨忠群、张丽、张青、张丽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敬国一次性赔偿张合新、王志秀、杨忠群、张丽、张青、张丽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辅助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407元、案件受理费113元,执行人杨敬国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26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敬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杨敬国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1日和9月26日在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房产事业局、织金县八步街道办事水东村调查被执行人杨敬国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敬国无不动产及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杨敬国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敬国财产信息,均发现被执行人杨敬国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存款亦无车辆登记。5.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杨敬国高消费。6.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社会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杨敬国。7.上述财产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敬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杨敬国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院调查的财产信息亦予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耿晓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如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