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小英、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小英,谭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320号申请人:何小英,女,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谭立新,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何小英与被申请人谭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小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立新所持有的大英县华龙高新塑料制品厂的股份予以冻结。申请人何小英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船山区和平路81号(原丝绸厂内)1层34号、1层35号房屋为此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谭立新所持有的大英县华龙高新塑料制品厂的股份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两年;二、对申请人何小英所有的位于船山区和平路81号(原丝绸厂内)1层34号、1层3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国用(2009)第5624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何小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春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