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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林桂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桂,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686号原告,马林桂,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告:周波,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住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桂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桂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林桂的撤诉理由成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林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庆 微信公众号“”